金灵通质押股票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以本国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按照约定或期限,向投资者以约定的资金融通,以发行、赎回或押等方式,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以特定价格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一般来说,境外机构,既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又是获得这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国,在我国,只有一些银行才会有此类“自生自灭”的行为。而在国外,“自生自灭”虽然简单,但却属于不存在的“自生自灭”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金灵通质押股票,既是一种间接的、“自生自灭”行为,是因为其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其实际上是一种不可撤销的风险转移手段。而它也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主要表现在:
(1)受控制。为了保证资产流动性,投资者往往需要质押股票抵押给银行,但在他们的合同中,一定要包括贷款本金和质押股票。
(2)风险转移。许多时候,股票和债券是一种风险转移手段,对股票和债券都有影响。其中,投资者在银行融资和融券等情况下,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
(3)自生自灭。股票投资是一种“最常见的风险转移手段”,使投资者可以取得所需的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
在我国,股票是一种更加激进的投资工具。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可能是多头自生自灭;二是更容易被抛弃;三是为风险对冲和保护。
(1)强制质押股票,在风险控制上较为困难。只有在保证了股票的流动性和股票价格的相对稳定性时,投资者才可以适当地进行融资和融券。另外,“强制质押”还包括股票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只能提供抵押。而且,为了降低投资者的融资成本,一些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把“强制质押”改为“卖空”。
(2)有的投资者说,可以在证券公司将质押股票抵押给银行,并将其更名“卖空”,比如原来“做空”的股票现在改为“做空”的股票,如果原先持有的股票还在,那么质押股票就可以转为“卖空”。但其实,这并不完全就是投资者错把卖空与股票抵押有关,如果不解除质押股票就不能在证券公司进行卖空操作。
(3)有的投资者认为,在抵押股票后,可以将所持的股票质押回来,然后卖空它们的股票,到期偿还债务。这就是有所谓卖空机制的体现。卖空机制的本质是投资者通过向银行借入股票卖出,然后在股票市场上通过卖空对冲这一金融工具,实现原来的股票质押。
当然,与我国的股票市场不同,我们国家的股票市场采取的是“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只有在股票市场上才能买入,然后在股票市场上通过卖空的投资者买入,在股票市场上以买空操作来对冲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这样,投资者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股票,等到股票市场上涨到一定程度之后,再把买入的股票以继续卖出,获取更大的利润。当然,还有一些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期货交易进行套利,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对于投资者造成的投资风险。
(4)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市场采用的是“t+1”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然后在第二天才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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