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行股票是指发行者向股份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批准,依据其《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正式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承销业务。
扩展资料
设立独立的发行服务公司(上市)
上市证券经营机构为发行人提供发行债券和其他资产支持方案的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服务实体经济并不能独立于证券发行机构。
上市证券经营机构为募集发行、承销与承销的机构,建立较完整的委托人制度,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向发行人出具股票承销协议,并向证券发行机构出具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投资者认购协议,约定拟发行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0%,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60%,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债券总额的30%。在债券承销协议中约定,承销人认购新股时,认购人应于承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并于规定的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报纸上公告。
上市证券经营机构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运用期限、产品特性、市场准入等方面,完成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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