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给代持人)主要有:
1、私募基金投资者(即个人或机构)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办法》、《办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免予解释。
2、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主体募集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募集。
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与私募基金合同有关,并不得作为基金财产。
4、募集机构出具的承诺函也不得承诺投资者返还投资者。
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不存在误导、欺诈、欺诈等行为。同时,也要结合私募基金产品的特点,与私募基金法律、自律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律管理人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