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办发〔2013〕41号)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准确、完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充分披露其股东、关联企业和关联法人的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
(三)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四)投资者是否有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登记条件
1.合格投资者的申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
3.合格投资者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应当具备银行活期账户和活期账户的资产。
4.合格投资者的登记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申请机构出具的登记编码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承诺函、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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