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票减持的限制包括:
(一)是限制大股东和证券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持股的数量;
(二)证券公司向大股东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或者特定投资者转让的股份;
(三)禁止大股东、证券公司的高管持股;
(四)上市公司或关联方委托他人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均不适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大股东或关联方被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或者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和其他特定投资者转让的股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大股东减持规定》还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减持前,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