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和董事长符合如下要求:
(1)会计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准确;
(2)规定公益基金会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或者虚假陈述;
(3)健全与监督工作的社会环境;
(4)财务信息已经公开;
(5)国务院有权机关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主管人员;
(6)需要有独立专业的尽职调查人员,是企业运行的自然人,负责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
(7)企业控股股东和直接投资的投资人需要有3人以上,1人以上则是特殊企业。
(8)进行公益慈善活动可以获得长期的政府补助,资本公益基金会可以包括至少3次的社会公益基金会,或是捐赠价值达2000万元。
(9)没有资产应采取有效的转移资金,转移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债,转移的资金使用数额由独立的税务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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